业务规则
EC-22 / A-COMP-003:对投诉结果有异议的,规定期限内可申请复核;普通仲裁不默认出现复核入口。
U51 清单口径:投诉复核从 U52 携带原投诉及处理结果进入本页,填写异议和补充证据;不扩成所有仲裁都可重审,不新增报案入口(会议已删除)。
BR-018 / EC-20:复核沿用仲裁证据链=订单资料、报价记录、通话记录、在线聊天记录、现场照片(自带时间+定位水印)与双方陈述;不含定位轨迹。
BR-028:复核涉及的资金以平台托管与裁决结果为准,原路退回;复核决定不等于实际到账。